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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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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市住建局决定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必须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项目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审查。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前介入监督的建设工程,也必须申请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审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的开工条件审查工作,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或经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开工条件审查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牵头施工单位按照省、市安全文明施工《图集》、《图例》要求,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填写《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文明施工自查表》(详见附件),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项目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审查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准许其开工建设,并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不予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手续。中心市区住建部门应将现场审查合格后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文明施工自查表》,报送市住建局。
  三、县级住建部门和市质安站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允许其开工建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动态记分;对未提出项目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审查申请的,则视同该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泉建建〔2011〕1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开工条件审查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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